增值税核定销售额的公式是什么?
增值税核定销售额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时,按照一定方法确定其销售额的过程。这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准确征收。
在我国,相关法律对增值税核定销售额有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当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核定销售额的顺序和方法。
具体来说,核定销售额的公式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能确定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那么核定销售额=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例如,某商家最近一个月销售A商品,平均价格是每件100元,本次销售了10件A商品,那么核定销售额就是100×10 = 1000元。
第二种情况,当无法确定纳税人自己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时,可以参考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即核定销售额=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假设市场上其他商家销售类似B商品的平均价格是每个80元,某纳税人销售了20个B商品,核定销售额就是80×20 = 1600元。
第三种情况,如果前面两种价格都难以获取,就需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1 - 消费税税率)。这里的成本,如果是销售自产货物,是指实际生产成本;如果是销售外购货物,是指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情况下为10% 。例如,某企业生产C产品,成本是5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不涉及消费税,那么组成计税价格=500×(1 + 10%) = 550元,这个550元就是核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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