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权利符合宪法的规定是什么?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对公民的权利作出了全面且重要的规定。首先是平等权,这意味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其次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权利。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同时,公民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自由有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和诉求。 宗教信仰自由也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权利同样关键。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三十七条有明确表述。此外,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还享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