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定的物包括哪些?
我在学习民法知识,对民法里规定的物不太清楚。想知道在咱们国家的民法体系下,物的范畴是怎么界定的,具体都包含哪些东西,是像我们日常理解的那样就是各种实物,还是有更广泛的定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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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物”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简单来说,民法上的物就是人们可以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客观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民法中的物可以分为很多种类。首先是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比如土地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房屋、桥梁等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的相关权益和交易规则做了详细规定,像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抵押等。而动产则是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例如汽车、家具、手机等。 其次,还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大部分商品都属于这一类。限制流通物是指其流通受到一定限制的物,比如文物,虽然个人可以拥有文物,但在交易等方面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其在市场上流通的物,像毒品、武器弹药等,这类物品的持有和交易都是严重违法的。 此外,还有主物和从物。主物是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从物则是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并且与主物属于同一人所有。比如汽车和它的备胎,汽车是主物,备胎就是从物。当主物所有权转移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民法中对物的规定和分类,有助于明确不同物的权利归属和交易规则,保障民事活动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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