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基本权益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消费者基本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时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能够获得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以下九项基本权益: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益之一。它意味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比如,消费者购买到的食品不能含有有害物质,电器产品不能存在漏电等安全隐患。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比如在购买手机时,商家应该如实告知手机的配置、性能、是否为翻新机等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是说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例如,消费者在商场选购衣服时,可以自由选择不同品牌、款式、颜色的衣服,商家不能强迫消费者购买。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有相关规定。 公平交易权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比如,商家不能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也不能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价格。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求偿权是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身体受伤或者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结社权赋予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消费者可以通过成立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有相关内容。 获得有关知识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该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对此有规定。 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商家不能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也不能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有明确体现。 监督权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总之,消费者的这些基本权益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了解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