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一超四罚指的是哪四罚?


治超“一超四罚”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目的是从多个环节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从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秩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四罚”的具体内容。 第一罚是处罚货运车辆。当货运车辆被检测出存在超限超载的情况时,执法部门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条规定明确指出,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车辆超限使用公路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罚是处罚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人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超过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记1分。同时,还会面临罚款处罚。 第三罚是处罚货运企业。如果货运企业所属的车辆多次出现超限超载行为,那么该企业会被追究责任。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罚是处罚货运源头单位。货运源头单位是货物装载的起点,如果它们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货物,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货运源头单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