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轻微不罚、过罚相当原则?
我在和朋友讨论法律处罚问题时,听到了轻微不罚和过罚相当这两个说法,不太明白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实际应用中,这两个原则是怎么体现的,能给我举些例子说明最好,这样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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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不罚”和“过罚相当”是在行政处罚等领域常用的重要原则。 “轻微不罚”指的是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情节非常轻微,并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对其进行处罚。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灵活性,避免过度执法。比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举个例子,如果一家小商店偶尔一次忘记在店门口张贴禁烟标识,在执法人员指出后马上就张贴好了,而且在此期间也没有出现有人在店内吸烟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轻微不罚原则,不给予该商店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做到处罚的轻重与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相匹配。通俗来讲,就是犯多大的错,就接受多重的处罚,不能轻过重罚或者重过轻罚。《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例如,对于一般的交通违章行为,如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且未造成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可能会处以罚款;而对于醉酒驾驶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则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吊销驾驶证、拘役并处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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