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非居民企业,简单来说,就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与它在中国的情况相关。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那么它的征税对象是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这里所说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例如,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了分公司,该分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获得的利润,这部分就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这家外国企业在国外有一笔业务收入,而这笔业务是由中国的分公司实际管理和控制的,那么这笔国外的收入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征税对象就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比如,一家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设立任何机构、场所,但把一项专利许可给中国的企业使用,从而获得了专利许可费,这笔费用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