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有哪些?
我最近对抢劫罪的犯罪客体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抢劫罪到底侵犯了哪些方面的权益。是只涉及财物,还是也包括人身权益呢?在不同的抢劫场景下,犯罪客体的认定会不会有变化?就想搞清楚抢劫罪犯罪客体具体都涵盖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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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通俗来讲,公私财物所有权就是指这些财物本来是归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合法拥有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则包含了很多,像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对于抢劫犯来说,他们最主要的目的是把别人的财物抢到手,而侵犯人身权利往往是他们为了实现抢财物这个目的所采用的手段。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就构成抢劫罪。这里面不管犯罪嫌疑人最后有没有真正拿到财物,也不管被抢的财物价值是大还是小,只要他心里怀着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想法,并且在现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恶劣手段,那就构成抢劫罪。例如,张三以暴力威胁李四,强行拿走李四的手机,这就侵犯了李四对手机的所有权,同时侵犯了李四的人身权利,构成抢劫罪。 “数额特别巨大”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些情况,只是在对抢劫罪进行量刑时,用来加重处罚的情节,并不影响抢劫罪本身的构成和犯罪客体的认定。也就是说,不管抢多抢少、有没有把人弄伤弄残,只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它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相关概念: 公私财物所有权:指国家、集体或个人对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民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 ,包含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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