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中不同情形的数额认定标准有何区别?
我朋友最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调查,他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冒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在商场消费了5万元;二是伙同他人伪造了3张信用卡,但还没来得及使用就被抓获。我想了解这两种不同情形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否有区别?计算方式是怎样的?会不会因为未实际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就不算数额?希望能得到详细的法律解释。
闫旭东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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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形区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修订)。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的情形,数额认定以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为准,你朋友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的5万元属于该情形下的诈骗数额。而伪造信用卡的情形,即使未实际使用,若伪造数量达到3张以上即属于“数量较大”,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形态(具体需结合主观目的),此时数额认定不仅看实际骗取金额,更看重伪造卡片的数量。
针对你朋友的情况,建议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协助梳理案件细节,比如伪造信用卡的目的、是否有共同犯罪情节、冒用消费的具体过程等,同时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此外,需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情况,若有退赔意愿可与被害人协商,这些都可能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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