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通过裁定还是裁判书来确定呢?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不清楚在法律程序中,宣布破产是用裁定的形式,还是会有裁判书。想知道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到底是用哪种方式来确定破产,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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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裁定和裁判书并不是同一类概念,通常与破产相关的是裁定书而非“裁判书” 。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通俗来讲,裁定就像是比赛中的裁判对一些流程方面的小决定,它主要处理的是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当然也会涉及一些简单的实体问题。比如在破产程序里,法院对破产申请是否受理、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等事项,都会用裁定来表达决定。 裁判书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说法,在正式的法律术语中并没有“裁判书”,与之相对应的规范表述有判决书、裁定书等。判决书主要是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就是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最终的、实质性的判定。而在破产程序里,更多涉及程序推进和特定事项的处理,所以一般用裁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都充分体现了在破产程序中裁定的重要作用。所以,破产相关事项通常是以裁定书的形式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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