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具体有哪些规定?

我家附近有个小食品作坊,最近听说他们在生产的食品里加了些不明成分,我怀疑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是否达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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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从行为方面来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例如,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让食品颜色更鲜艳,违规添加非食用色素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种行为就可能触犯此罪。 其次,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也应予立案追诉。比如,一些养殖户为了让猪快速生长,违规使用瘦肉精,然后将养殖的猪销售出去,这种行为同样可能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条对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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