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原则是什么?


我国《商标法》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首先是注册原则。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可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其次是申请在先原则。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不过如果遇到同一天申请的,就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然后是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法领域里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商标领域,虽然现行《商标法》没有明确使用“诚实信用”这个概念,但其关于商标权的确立、行使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中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 接着是自愿注册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来决定是否要对商标进行注册 。 还有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集中注册保证了商标注册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分级管理则有利于发挥地方商标管理部门的优势,更好地对商标进行管理和保护。 最后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当出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请求处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相关概念: 注册原则: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经核准注册后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申请在先原则: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时,以申请书提交时间决定商标专用权归属,同一天申请则看使用先后。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利益平衡。 自愿注册原则:企业可自主决定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商标集中统一注册,同时由不同层级部门进行管理。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原则:商标权受侵犯时,权利人可选择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