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效力都包括哪些方面?

我最近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对婚姻效力这一块特别感兴趣。我想知道婚姻效力具体都涵盖了哪些内容呀?是从法律层面如何去界定和区分不同类型的婚姻效力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让我弄明白这其中的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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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婚姻效力包括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三种。 首先是有效婚姻,简单来说,就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必备要件的婚姻。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婚姻在法律上才是被认可和有效的,夫妻双方也才能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自始至终都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也就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婚姻制度;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像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为了避免遗传疾病等不良后果;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 可撤销婚姻是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根据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另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除了以上从婚姻本身是否有效或可撤销来划分婚姻效力外,婚姻效力还体现在夫妻双方对彼此的忠实义务,这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婚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区分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在一方需要帮助时,另一方应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对此作了规定。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事实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常见的如表兄弟姐妹结婚。 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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