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是由什么构成的?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正当通信自由的权利,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为自己的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处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是指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的程序,即“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犯罪对象为公民的信件,具体包括信函、明信片、电报、电子邮件等,但不包括邮包、汇款通知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之间的来往公函。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是指妨害权利人发现信件的所有行为,例如将他人投寄的信件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毁弃”是指妨害信件本来效用的所有行为,比如将他人投寄的信件撕毁、烧毁、丢弃、当废纸出售等。“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使信件内容处于第三者可能知悉的状态的所有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侦查人员经批准依法扣押、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件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三种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就构成此罪;实施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只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按照《刑法》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经常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过失毁损或者遗失、误拆他人信件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则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治安处罚或者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例如为了从信中窃看他人的隐私、出于报复、意图窃取某种证件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