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属于破坏军婚,其处罚标准又是怎样的?


破坏军婚的界定及处罚标准,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概念,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破坏军婚的界定**: 破坏军婚罪是指在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要构成此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承担着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重要任务,对他们的婚姻关系给予特殊保护,能让军人安心履行职责。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且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员,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需要注意的是,军婚所保护的范围仅限于配偶,不包括婚约关系。 -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其中,“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这种关系以两性关系为基础,还具有一定程度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它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但没有共同生活的通奸行为。而“结婚”则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 **主体方面**: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同样应以本罪论处。 - **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是由于对方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在实际情况中,破坏军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 **重婚型**:明知是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或者明知是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 **同居型**:明知是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伴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 **通奸型**:明知是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破坏军婚的处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之,破坏军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军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