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对社会秩序有严重危害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详细解释什么样的行为算寻衅滋事罪: **犯罪客体方面**: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以及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比如说在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大家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秩序来进行活动,寻衅滋事行为就会破坏这种秩序。 **客观行为表现方面**: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通常是指没有什么正当的原因或理由,临时起意就对他人进行殴打。比如在大街上,无缘无故地对路人进行拳打脚踢。而“情节恶劣”一般包括多次殴打他人、殴打手段残忍、造成他人轻伤等严重后果等情况。例如,一个人多次在不同场合随意殴打陌生人,或者使用刀具等凶器进行殴打,就可能符合这一情形。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就是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是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辱骂是用言语对他人进行轻蔑的价值判断,恐吓则是通过言语或行为让他人感到害怕。例如,长期对他人进行跟踪、拦堵,并进行言语上的侮辱和威胁,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影响其正常生活,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就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既可以是直接夺取财物,也可以是迫使他人交付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比如,强行索要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损毁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等情况。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公共场所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像商场、车站、广场等。起哄闹事是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例如,在商场里故意大声喧哗、打闹,煽动人群聚集闹事,导致商场的正常经营无法进行,就属于这种情况。 **犯罪主体方面**: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 **主观方面**: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并且通常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实施上述行为。比如,有些人就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威风或者寻求一种刺激感,而故意去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上述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