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行为才构成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要构成寻衅滋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从行为表现来看: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一般指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例如,甲在大街上无缘无故地殴打路人乙,且造成乙身体多处受伤等严重后果,这种没有正当理由的殴打行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比如丙在马路上一直追赶丁,不让丁正常停留;拦截是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例如戊堵住己的去路,不让己离开;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恐吓则是用言语或行为让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如果这些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强拿硬要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且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例如,庚强行索要辛的财物,或者任意损毁他人的车辆等公私财物,且造成的损失较大等情节严重的情况,构成寻衅滋事。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像商场、广场等。如果有人在这些场所起哄闹事,导致正常的秩序严重混乱,比如引发大规模的恐慌、人员拥挤踩踏等后果,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犯罪人通常具有故意寻衅滋事的主观心态,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然故意实施这些行为。 最后,从情节程度来看,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仅需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偶尔发生的轻微争吵、小打小闹等,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通常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