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分发单位收费提成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在探讨私自分发单位收费提成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单位的收费提成属于单位的财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处理这些财物的行为,都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首先,我们来看可能涉及的罪名之一——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私自分发单位收费提成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自己在单位的职务便利,将收费提成非法占为己有并进行分发,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便利条件。例如,财务人员利用自己掌管单位资金的便利,私自将收费提成取出并分发给他人,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还可能涉及挪用资金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私自分发单位收费提成的行为,本质上是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而不是非法占为己有,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比如,行为人将收费提成分发出去是为了帮助他人解决临时资金困难,打算之后再归还,这种情况就更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特征。 此外,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其私自分发单位收费提成的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总之,私自分发单位收费提成的行为具体构成何种犯罪,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方式、主观故意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单位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