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打人会构成哪些罪?


在派出所打人,可能构成的罪名及相应处罚情况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在派出所这种特定的公共场所,打人者没有合理事由,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在派出所内无故挑衅、殴打前来办事的群众,严重扰乱了派出所的正常秩序,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果打人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轻伤及以上的伤害后果,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例如,在派出所内双方发生冲突,一方故意用凶器打伤另一方,经鉴定达到轻伤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不构成犯罪的治安处罚情况** 如果打人行为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不构成犯罪,但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等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