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辖的罪名有哪些?


治安管辖主要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罪名”,罪名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名称,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面为你介绍一些治安管辖常见的行为类型。 扰乱公共秩序类:此类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运行。比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妨害公共安全类:这类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例如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包括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如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妨害社会管理类:包括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涵盖了众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些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同样会对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造成损害,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