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再登记需要带什么证件材料?
我之前离过婚,现在打算再次登记结婚,但是不清楚需要准备哪些证件材料。想知道具体都要带些什么,免得来回折腾跑冤枉路,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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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登记结婚,需要携带的证件材料如下: 首先是身份证明材料,要带上本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这两个证件能证明个人身份和户籍信息,是办理登记必不可少的基础材料。要是身份证过期了,就无法办理,得先去换新证。 其次,需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一般这个声明可以在现场填写。这个声明是为了保证婚姻的合法性,防止近亲结婚,近亲结婚可能会给后代带来一些遗传疾病等不良影响。 然后是离婚证明材料,这是证明你上一段婚姻已经解除的关键材料。如果当初是协议离婚,要带上离婚证;要是通过诉讼离婚的,那就得提供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另外,当事人还需要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照片用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然也可以在现场照相,不过通常需要交纳一定费用。 法律依据是《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相关概念: 常住户口簿:是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的薄册,是证明公民身份和户籍关系的重要文件。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 签字声明:是当事人为表明自身婚姻状况及与对方的亲属关系而做出的书面承诺,并通过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 离婚判决书:是法院对离婚案件依法作出的裁决文书,生效后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离婚调解书:是在法院调解下,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后,由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同样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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