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什么?

我开车上路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道路问题,朋友说可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有关。我想知道这一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对我遇到的实际情况有没有帮助,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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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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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详细解释一下这条法律规定。首先,它主要针对的是道路施工和道路损毁这两种情况。道路施工作业的时候,施工单位有责任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这是为了提醒过往的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比如在道路上挖坑进行管道铺设施工,就必须在坑的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像反光锥桶、警示灯等,还要采取防护措施,如设置围栏等,防止车辆和行人掉入坑中。 道路出现损毁的情况也是一样,如果道路出现了裂缝、塌陷等情况,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并设置警示标志,提醒通行人员和车辆注意。另外,对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和变更也有规定。这些交通设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顺畅的重要工具,如果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却没有变更,导致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那么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在道路施工的情况下,通常是施工单位;在道路损毁和交通设施设置、变更的问题上,一般是道路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比如,如果因为道路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发现道路塌陷并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车辆陷入塌陷区域受损,那么道路管理部门就应当依法对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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