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结合犯是什么意思?


绑架罪的结合犯指的是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同时构成他项罪行的犯罪形态。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进行绑架这个犯罪行为的时候,还做了其他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然后这两个或多个犯罪行为被法律规定结合成一种新的犯罪情况来处理。 结合犯有几个特点。首先,被结合的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而且这些罪都有独立的构成要件,性质也不一样。比如在日本刑法里,强盗罪和强奸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后来法律把这两个罪合并成了一个新罪——强盗强奸罪,这就是典型的结合犯。 在我国刑法中,绑架罪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在绑架过程中,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就是绑架罪结合犯的一种情况,在绑架行为的基础上又有了杀害或重伤被绑架人的行为,法律就将这种情况按特定规定来处理。 还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也涉及到绑架罪结合犯的认定。因为偷盗婴幼儿并以此勒索财物,这个行为既包含了偷盗婴幼儿的犯罪行为,又和勒索财物的绑架目的相关联,就构成了一种结合的犯罪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罪结合犯的判定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条款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犯罪手法、犯罪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相关概念: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