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包括什么?


刑法总则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分则起到指导和制约作用。以下是其主要包含的内容: 第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这部分内容是刑法的基础框架。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基本原则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也就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适用范围规定了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到第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二,犯罪相关规定。这是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同时还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例如,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此外,还涉及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刑罚的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五条对刑罚种类做了详细规定。 第四,刑罚的具体运用。这部分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即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还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例如,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一条到第八十九条对刑罚的具体运用做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