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控股情况中的其他包括什么?
我想了解下企业控股情况里除了常见的控股类型,标注为其他的这部分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呀?我在做一些企业相关的研究,看到控股情况分类里有其他,不太清楚具体涵盖范围,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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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控股情况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大于 50%或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这里所说的“其他”控股情况,主要涵盖一些不满足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等常见控股情形的特殊情况。 一般来说,可能存在一些股权结构分散,没有单一股东或者股东集团能够达到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的比例,但又存在一些特殊的控制安排。例如,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多个股东达成一致行动,虽然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不高,但联合起来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这种情况既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绝对控股,也不完全符合相对控股的标准,就可能被归为“其他”控股情况。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他”控股情况进行明确的列举式定义。不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判断是否能够控制一个企业主要看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以及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对于那些无法依据传统控股标准来界定,但又存在实际控制影响的情况,就可以归类到“其他”控股情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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