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能够作为证据的有哪些?


在法律中,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当涉及诽谤案件时,有多种类型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首先是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诽谤者写的信件、发布在网络上的文章、帖子、评论等。这些书面材料清晰地记录了诽谤的内容,是非常直接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其次是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例如,有人在公开场合恶意诽谤他人,刚好被录制下来,这个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证据。视听资料能直观地呈现诽谤发生的场景和内容,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也是重要的证据类型。如今网络发达,很多诽谤行为通过电子设备和网络平台实施,像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如微信、QQ聊天记录)、短信等都属于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人证言同样不可或缺。知晓诽谤情况的人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比如,有旁人目睹了诽谤行为的发生,他们可以作为证人提供相关证言。不过,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需要综合考虑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此外,如果诽谤行为导致了一些物质损失,相关的物证也能作为证据。比如,因为诽谤导致名誉受损,商家取消合作,造成了经济损失,相关的合同、账单等就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损失的存在。总之,在诽谤案件中,要尽可能收集多种类型的证据,相互印证,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