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行公务时不知道犯人全名会怎样?


在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不知道犯人全名这一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并且一般不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实质性的阻碍。从法律角度来讲,警察执行公务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是其中一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这意味着,即便警察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全名,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比如拘留、逮捕等。 在实际操作中,警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例如,查看其随身携带的证件,通过指纹、面部识别等技术手段在数据库中进行比对。即便暂时无法确定全名,也可以先以体貌特征、绰号等方式对其进行记录和区分,待后续查明身份后再进行更正和补充。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虽然重要,但并非认定犯罪的关键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便不知道其全名,也不影响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所以,警察执行公务时不知道犯人全名,不会对执法工作产生根本性的影响。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通常能够得到确认,案件也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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