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犯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侵犯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指的是,在司法活动进行过程中,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等合法权益实施侵害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分别指哪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指的是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像警察、检察官、法官、监狱管理人员等都在此列。而诉讼参与人则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侵犯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从人身权利方面来说,对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进行殴打、伤害、威胁、侮辱等行为就属于此类。比如在法庭上,当事人辱骂法官,这就侵犯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和正常履职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辱骂行为情节恶劣,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 在财产权利方面,非法占有、损坏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财物,也是侵犯行为。比如,有人为了干扰诉讼,故意毁坏证人的财物,以此来威胁证人。这种行为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若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诉讼权利角度来看,阻止证人作证、干扰辩护人行使权利等都属于侵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总之,侵犯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不仅会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还会损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和制裁规定,以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