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重要类型。通俗来讲,双务合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相互承担义务,并且都享有权利的合同。在双务合同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对应着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常见的买卖合同,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货物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双务合同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条文来定义它,但在众多合同类型的规定中都体现了双务合同的特征。以买卖合同为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而第六百二十六条又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这就明确体现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首先是义务的关联性,双方的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往往也可以行使相应的抗辩权。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买方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这在法律上叫做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其次,双务合同通常是有偿的,双方通过合同的履行都能获得一定的利益。 在实际判断一份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的时候,关键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都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并且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那就不属于双务合同,而可能是单务合同。比如赠与合同,赠与人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一般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这就是单务合同。总之,判断双务合同要从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