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多少天内可以撤回?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
这里的三十日就是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设置这个期限主要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这三十日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如果超过了这三十日的期限,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如果您在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反悔不想离婚了,要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去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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