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不想离了还需要去撤销吗?
我和配偶申请了离婚,现在处于离婚冷静期,可我们又不想离了。不知道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去相关部门撤销离婚申请呢?要是不撤销会有什么后果吗?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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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冷静期不想离了是否需要去撤销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有两种方式可以让离婚申请不继续进行。一种是在冷静期内主动去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实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这样程序就结束了。另一种情况,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没有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就会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如果不想离婚了,即便不去主动撤销,只要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不共同去申请离婚证,也相当于撤回了申请。不过,主动去撤销能更明确地表明不想离婚的态度,避免之后可能出现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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