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还需要到民政局吗?

我和另一半申请了离婚,现在处于离婚冷静期,可对方突然说不同意离婚了。我有点懵,不知道这种情况还需不需要去民政局呢?我想弄清楚后续该怎么处理,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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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是否需要到民政局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的基本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协议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一段缓冲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回到问题本身,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不同意离婚,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一方可以选择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若撤回,那么双方就不用再按照原计划在冷静期届满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了。而如果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申请,但是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同样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即使一方不同意离婚,如果没有去民政局撤回申请,另一方在冷静期届满后单独去民政局是无法办理离婚手续的。若想解除婚姻关系,不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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