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撤回申请需要什么条件和材料?


在离婚冷静期撤回离婚申请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简单来说,想要在离婚冷静期撤回申请,一方面要在法律规定的三十天冷静期内提出。另一方面,需要准备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这是证明你身份的重要凭证。还要带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这是当初申请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给你的一个受理证明。此外,要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表明你撤回离婚申请的意愿。只要按照这些要求操作,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没问题后,就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意味着离婚申请成功撤回了。如果超过了离婚冷静期,双方又没有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那么也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