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到了一方后悔了该怎么办?
我和另一半申请了离婚,现在离婚冷静期到了,可对方却后悔不想离了。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个情况,是只能继续维持婚姻,还是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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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冷静期到了,一方后悔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白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该条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也就是说,如果在冷静期内一方就后悔了,按照上述程序操作,离婚登记就不会继续进行。 若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在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要是冷静期过了,有一方后悔不去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也会被认定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关系继续存续。 如果另一方坚持要离婚,就不能再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问题了,而是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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