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后一方想离一方不愿意离该如何处理?


离婚冷静期后,如果一方想离而另一方不愿意离,想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为了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而设立的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在这种一方不愿离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领取离婚证,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时,想离婚的一方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一般来说,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证据收集很关键,如果存在法定离婚情形,比如家暴,要保留好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若是重婚,要准备相关证人证言、居住证明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而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相关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协议离婚中,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