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30天冷静期后一方不愿去民政局该如何处理?

我和另一半之前去民政局申请了离婚,现在30天冷静期过了,可对方突然说不愿意去民政局办手续了。我是真心想离婚,这种情况让我很苦恼,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我接下来该怎么做才能顺利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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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30天离婚冷静期后,如果一方不愿意去民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意味着,这种情况下,原来的离婚申请会被视为撤回。 如果仍然想要离婚,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起诉离婚的流程如下:首先要写民事诉状,在诉状的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比如小孩的抚养问题、财产依法分割问题等;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要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清楚。接着,要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立案时需要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要是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像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之后,法院会给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文书材料送达被告后,会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当事人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值得注意的是,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不仅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开庭时也会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调解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调解离婚,另一种是以不离婚结案。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组织开庭审理,审理后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做出民事判决。需要提醒的是,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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