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一方撤回需要通知另一方吗?
我和配偶正在经历离婚冷静期,现在对方想撤回离婚申请。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方撤回的时候需不需要通知我呢?要是不通知我,我一直蒙在鼓里可就麻烦了,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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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是否需要通知另一方,法律并没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必须通知。 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定的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撤回方通知另一方,但从常理和公平角度来讲,通知另一方是比较合适的做法。因为婚姻关系涉及双方权益,另一方有权利知晓对方的决定。如果撤回方不通知,可能会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误解。而且,在后续处理相关事宜时,提前通知也有助于双方更好地沟通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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