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什么?

我最近在和别人谈合作签合同,朋友提醒我要注意缔约过失责任。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想知道在签合同过程中,它会有什么影响,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能给我详细说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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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它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先解释几个相关的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秉持诚实、善意,不欺诈、不隐瞒,信守承诺。信赖利益则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为消极利益之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这些情形。第一种“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比如甲并没有和乙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只是为了拖延乙和其他竞争对手签约的时间,而故意和乙进行长时间的合同谈判,最后又找借口不签合同,导致乙错过了和他人合作的机会,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甲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需要对乙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种“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事实,买方基于对卖方的信任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发现房屋的问题,那么卖方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三种“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生活非常复杂,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形。比如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泄露了在谈判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这种行为也属于违背诚信原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相信合同会成立而放弃的其他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等,但一般不超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赔偿的目的是让受损方恢复到没有进行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 在实际生活中,了解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帮助我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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