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中剥夺政治权利是怎么回事?
我不太清楚在刑事责任里,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是怎样的。是犯了什么罪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呢?被剥夺政治权利后有哪些具体的限制?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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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中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或取消某些政治方面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让犯罪人在一段时间内不能行使与政治相关的一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在适用对象方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不同情况。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也因情况而异。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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