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第三人?


在法律诉讼的世界里,诉讼第三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诉讼第三人就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这里所谓的“独立请求权”,就是指该第三人认为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例如,甲和乙就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而丙认为该房屋既不属于甲也不属于乙,而是自己的,那么丙就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甲和乙的诉讼中,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这里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法院对本诉讼的诉讼标的的处理有可能涉及到该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后来甲公司和乙公司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如果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丙公司可能需要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时丙公司就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诉讼中。 总的来说,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人民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