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何种合同?
我最近在研究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信托合同和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关系有点迷糊。想弄清楚信托合同到底算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怎样性质的合同,是特殊的委托合同,还是有其他定义 ,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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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民法典理论上又称行纪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通俗来讲,就是委托人有贸易方面的事情要做,比如买卖东西等,但是不想自己出面或者没有能力去做,就找行纪人帮忙。行纪人用自己的名义去和第三人进行交易,完成后委托人给行纪人报酬。 这和一般委托合同有区别。委托合同范围更广,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各种委托事务,报酬给不给都行;而信托合同(行纪合同)主要围绕贸易活动,而且是有偿的。并且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交易,不用向第三人说自己和委托人的关系,交易结果归委托人承受。比如张三委托李四(行纪人)卖古董,李四以自己名义和王五签合同卖掉古董,若王五违约,李四要先承担责任。 行纪合同还有一些特点,它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双务就是行纪人有做贸易活动的义务,委托人有支付报酬义务;有偿意味着行纪人干活有报酬;诺成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不用等实际去做了才成立。总之,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一种围绕贸易活动,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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