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包括什么?
我在和一家公司谈合作,涉及一些商业信息。我想知道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包括啥,这样能避免不小心把不该说的当成商业秘密透露出去,也能防止公司拿不是商业秘密的东西来约束我,所以来问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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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通俗来讲,就是企业拥有的一些特定信息,这些信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且企业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有三个关键要求,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和采取了保密措施。那么,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包括什么呢? 首先,已经被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如果一个信息已经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如网络、书籍、报纸等被广泛知晓,那它就不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个条件,也就不能算作商业秘密。比如,某公司的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广泛销售,其产品的外观设计、基本功能等信息已经被消费者所了解,这些公开的信息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其次,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也不符合商业秘密的要求。商业秘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如果一个信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任何实际的帮助,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那它就不是商业秘密。例如,公司内部一些无关紧要的闲聊记录,没有涉及到任何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就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最后,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也不能成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对相关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对文件进行加密等。如果企业对某些信息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手段,任由其在公司内外随意传播,那么这些信息就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比如,公司将重要的客户名单随意放在公共办公区域,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获取,这种情况下,客户名单就很难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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