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要走什么程序办理?


公司破产程序是一套严谨且法定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阶段: 首先是申请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意味着,无论是公司自身,还是公司的债权人,都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比如,当公司欠供应商大量货款无法偿还,供应商就可以申请该公司破产。 接着是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法院会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需要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会在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大管家”,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工作。 然后是宣告破产阶段。如果债务人最终被认定符合破产条件,人民法院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管理人会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之后,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最后是财产分配与终结阶段。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