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呢?
我准备和几个朋友一起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不太清楚作为发起人具体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比如公司设立过程中要是出了问题,我们会不会承担很严重的后果?还有在费用、股款等方面有哪些责任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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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的债务和费用连带责任** 当公司最终未能成功成立,发起人需要对设立行为产生的所有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设立过程中租赁办公场地、聘请人员等产生的费用,以及对外签订合同产生的债务等,都需要发起人共同承担。这是因为发起人是公司设立的推动者和主导者,设立行为是他们发起和实施的,所以当公司无法成立时,他们要对这些行为的后果负责。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该条款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的返还股款责任**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认股人已经按照要求缴纳了所认购的股款,但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发起人要承担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因为认股人是基于对公司能够成立的预期才缴纳股款的,公司不能成立,认股人的预期落空并遭受了损失,发起人作为设立行为的主导者应当对此负责。《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保障了认股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发起人在签订合同时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公司承担了不必要的高额费用,或者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等情况。这种责任强调发起人的过失,即因为他们的疏忽或不当行为造成了公司的损害。《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为这一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承担多方面的责任,以保障公司设立过程的顺利进行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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