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离婚协议书后因子女探视权引起纠纷该怎么办?
我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书,孩子归她抚养。可现在她总是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特别想念孩子。当初离婚协议里也没详细说探视权的事儿,现在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探视孩子的权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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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签完离婚协议书后因子女探视权引起纠纷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应对的办法。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子女探视权的基本概念。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遇到因子女探视权产生纠纷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第一步是协商解决。毕竟曾经是夫妻关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重新就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也能最大程度减少对孩子的影响。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就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来解决。可以找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介入,他们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站在中立的角度,为双方分析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要是调解也没有效果,那么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内容。如果对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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