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撤销权过了一年该怎么办?


在探讨赠与撤销权过了一年该如何处理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赠与撤销权。赠与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或者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反悔赠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当赠与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已过,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就不能再行使法定的任意撤销权和受赠人有严重过错时的撤销权了。因为这个一年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中断、中止或者延长。一旦期限届满,撤销权就会彻底消灭。 不过,也并非完全没有其他办法。如果存在受赠人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赠与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赠与合同。这里的一年同样是除斥期间。 另外,如果赠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赠与人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况。 如果上述这些可撤销的法定情形都不存在,那么赠与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赠与人一般就不能再撤销赠与,受赠人有权依法取得赠与的财产。此时,赠与人只能和受赠人进行友好协商,看受赠人是否愿意主动返还赠与的财产,但受赠人并没有必须返还的法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