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材料不全不给立案该怎么办?


当法院以材料不全为由不给立案时,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立案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意味着法院有义务保障你的起诉权利,并且对于立案与否要有明确的处理方式。 第一步,你可以要求法院出具具体的材料补正告知书。让法院详细列出你所缺少的材料内容和要求。因为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并不清楚具体需要补充哪些材料,法院有责任清晰地告知。拿到告知书后,你就可以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准备材料。 第二步,如果法院拒绝出具书面的补正告知书,只是口头告知材料不全,你可以进行录音或者请其他在场人员见证。这是为了保留相关证据,以防后续出现纠纷。同时,你可以向法院的立案庭领导反映情况,说明自己已经尽力准备材料,但不清楚具体缺失内容,请求领导协调解决,督促工作人员出具书面的补正清单。 第三步,若经过沟通后你按照要求补充了材料,法院仍然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上一级法院会对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第四步,你还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的不作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过这是相对比较严肃的措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的行为违法且给你造成了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