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欠条但找不到欠款人该怎么办?

我手里有欠款人的欠条,可现在完全联系不上对方,人也找不到了。我担心这钱就这么打水漂了,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该通过什么合法途径把钱要回来呢?想了解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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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有欠条但找不到欠款人,您不用过于着急,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可以审查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一般为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有约定,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或者欠款人在借钱时声明是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债权 。 其次,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设立这一制度是为了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院会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以此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作为欠款人的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另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追讨欠款的方式。一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先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欠债人的财产查封,为日后执行阶段做好准备。二是到法院起诉还款。即便对方欠钱不还找不到人,但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就可以直接起诉。对于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公告送达。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 相关法律依据有《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总之,在有欠条但找不到欠款人的情况下,通过这些法律途径,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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