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该怎么做?


当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提出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下面给您详细说说诉讼离婚的相关内容。 首先,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接着说一下诉讼离婚的具体流程。第一步,准备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以及事实和理由(也就是说明为什么要离婚)。第二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步,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需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也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能会出具调解书,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但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