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不被接受该怎么办?
我刚刑满释放,本以为能重新开始生活,可回到社区后,社区不接收我,找工作也处处碰壁,用人单位一听我有前科就拒绝。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我该如何维护自己重新融入社会的权益,怎样才能让自己被正常接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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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刑满释放人员遇到不被接受的情况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解决问题。 首先,刑满释放人员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第三十六条规定,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这意味着刑满释放人员有恢复正常社会身份的权利,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从社会接纳层面来看,虽然可能存在一些偏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平等的权利。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生活等方面,同样享有平等参与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理,也不能仅仅因为有犯罪前科就拒绝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如果遇到社区不接受的情况,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反映。这些部门有职责协调社区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扶工作。若在就业中遭遇不合理拒绝,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营造包容的氛围,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自身而言,要积极遵守法律法规,通过自身努力证明自己,逐步消除他人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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